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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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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拆迁的相关法律政策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24

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此外,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参照此通知,将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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