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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程序是什么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7/13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注意,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相关部门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解决。作为被征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此环节有权申请听证,相关部门应当告知村民。

  3、地籍调查和登记地上附着物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注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如果被征收人不能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那么他的补偿依据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按期交付土地
  按规定相关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个人或者单位,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再拒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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