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武汉房产律师网 → 房产买卖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8/25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规定合同一般包括的8种条款时,没有强调合同“应当”或者“必须”具备其中的某一条款,没有对合同条款作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的划分,而是明确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进行衡量和处分的结果,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决定。该条规定的8种合同条款均不具有强制性,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完全约定这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自愿受该合同约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补充,不能补充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合同中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或费用的内容是否具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至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是合同成立与否的必备要素。但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因为合同属于债的法律关系,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标的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将无所依托;数量则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因此,如果合同不具备这三项条款,就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解释补充,合同就不、能成立。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