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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地下车位的归属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8/21
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地下车位的归属
应该是属于所有职工的。 1、建筑物内地下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形式进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收费亦归开发商所有。 2、但如果地下车库不是建筑规划范围内的设施,是在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建设的,则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收费归业主共同所有。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额集资房 全额集资房是集资房一种,是指在集资房建设过程中,全额出资拥有全部产权的集资房。 概念定义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就被称为全额集资房, 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 如果由国家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确定为全额集资房,那么在个人拿到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明后,就可以在规定年限后放在市场上交易买卖,具体时间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否则非全额集资房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交易买卖。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