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武汉房产律师网 → 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3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