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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需要有哪些条件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19

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房买卖纠纷的起诉地点,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纠纷一般应在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起诉。

  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履行地与约定不符,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未履行或约定履行地不在原被告住所地,则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在决定起诉地点时,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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