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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如何规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7/5

一、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如何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理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之间均等分配;

其次,安置补助费则专属于土地承包者,应当按照规定发放至在承包期内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者手中;

最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归属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分配方式可以由村集体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商讨并作出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城中村集体土地拆迁怎么补偿

在进行土地征用过程中,应当确保给予公平且合理性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准不受影响并且其未来的长期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各个征地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明确规定;

其次,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应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基准;

最后,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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