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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7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房地产抵押合同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合同.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1.文书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抵押物状况及价值;抵押期限;抵押用途;抵押人的法律责任;抵押物的处分;特约说明或特别条款;合同附件,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生效要件,鉴证意见等. 2.文书的制作要求 第一,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三,房地产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七,订立该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八,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