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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出租个人居住用房的规定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7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我市,参加城市建设,为我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征漏管问题尤为突出。鉴于此种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居民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零散税源的控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市一些区县的地税局将委托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办公室对居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实行代征。代征人员持上岗征,使用统一税票。
出租个人居住用房,依据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营业税及附税5.55%;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记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进一步整顿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公安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注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租房人。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定合同,出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房主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和租住人的管理工作,发现租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嫌疑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不准纵容包庇。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