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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18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有: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1.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归全体农民所有,而不是归某个特定的组织或个人。 2.权利客体与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权利客体,强调土地以非农业建设为使用目的。这与农用土地有明显区别,主要用于修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促进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 3.主体特定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保护政策,该权利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身。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单独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4.限制与功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受到较多限制,主要限于住宅、农业用地。具体限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只有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租赁,也不能作价出资或入股。这些限制使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实质上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平等。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