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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1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