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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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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受理范围与诉讼管辖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7    一、诉讼受理范围
    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及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或集资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职工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6、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7、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法院。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程序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如果双方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或达成了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除法定事由当事人是不能对仲裁结果表示质疑的。
    (1)提起诉讼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可以持《交费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因案件适用程序不同而有异),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到庭后,书记员会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庭审理。
    6、开庭审理。①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④开始法庭调查(先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进行举证质证);⑤举证质证(举证应说明己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对象,质证主要是对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辩);⑥法官询问(如果法官认为通过前述程序案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⑦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法律依据和事实争议进行辩论);⑧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⑨法庭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达成协议由法庭制作调解书,未达成的则宣布调解无效);⑩宣判(调解无效后,法官会宣布休庭,然后经合议后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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