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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7
原告陈贵权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了一房改房。为这房改房的权属,儿子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改房归其所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贵权系被告王丽娟的儿子,被告黄海东与王丽娟系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原告陈贵权诉称,在其继父黄海东与王丽娟婚前,他就与母亲王丽娟约定,房改房由陈贵权购买,产权归陈贵权所有,但房产证的名字仍为王丽娟。后陈贵权购买了该房屋,并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43元房款,且领取了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均在陈贵权处。对此,陈贵权还与王丽娟及其姐姐(王丽娟的女儿)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 被告黄海东辩称,陈贵权从未出资购买过该房产,该房产是其和王丽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陈贵权提出的相关约定也是不存在的。 而被告王丽娟则称,房屋早就说好给儿子陈贵权了。后来可以购买房改房,所以就叫陈贵权买进了。房子是1995年买进的,购买房屋时用了王丽娟的工龄,具体花了多少钱不清楚,因为是陈贵权出的钱。后来儿媳妇提出要过户,因王丽娟不同意,所以才没有过户。而且这个房子在儿子陈贵权找对象时就已经确定给他了,陈贵权的姐姐无异议。而且那时候王丽娟还没有与黄海东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2月15日的协议经陈贵权、王丽娟及陈贵权姐姐签字确认已成立。但房改购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与销售对象,以成本价面向有购房资格者销售的住房,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陈贵权、王丽娟及陈贵权姐姐所签订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故陈贵权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贵权的诉讼请求。(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