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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的规则是怎样的?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9
具体追偿规则归纳如下: 1、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2、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本身就需要替债务人还款,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会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限内,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没有要求担保人还债,担保人不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