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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作者:武汉房产律师 文章来源:www.whfc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11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台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 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武汉房产律师 陈玲律师 手机:13397122086 13667217638 |